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