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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管辖

【字号:    】        时间:2024-04-01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下列刑事申诉,按照本规定办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